一、依據財團法人台南市尚余慈善事業基金會115年7月23日(115)尚余慈善字第002號辦理。
二、申請表件須由學校初審合格後,彙齊造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以郵戳為憑,送財團法人台南市尚余慈善事業基金會彙辦。
三、未依規定者(證件不齊、未經學校認定核章、未加蓋關 防、逾期或個別申請)概不受理。
四、家境清寒者,須附鄰、里長或經由學校教師認定之清寒證 明,另附有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證明者,優先考慮。
五、本市區公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其附繳低收入戶證明須 為正本,或加蓋原發證單位印信之影本,未依規定概不受 理。
六、本獎學金實施辦法及申請書請逕至財團法人台南市尚余慈善事業基金會網站內下 載使用。
七、申請期限自115年8月15日起至115年9月21日止受理申請,實施辦法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