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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化訪視學校自我檢核表
| 名稱 | 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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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教學正常化自我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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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柏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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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二、申訴範圍
-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認為學校對其所為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解決者,應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為之。前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因學校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三、申訴程序
-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提出申訴時間及流程,可參考下方附檔流程圖(源自教育部國教署官方網站)。
- 申訴書面表格可在本網頁下載或至輔導處室索取。請詳細填寫申訴書,並應檢附有關之文件及證據,再交至承辦窗口。
- 本校學生申訴承辦窗口:輔導主任06-3032062 分機 7401。
四、常見問題Q&A,請參考國教署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
115教學正常化自我檢核表